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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1.4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