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投资者教育/热线问答/股票/公司治理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1.5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