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对“短线交易”的定义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请问,上述规定中的“买入和卖出”如何界定?是否只限于股票的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是否包括协议转让、司法划拨、拍卖?

时间: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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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实践中的监管案例,《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买入”和“卖出”,并不局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股权激励行权等其他方式也可能被视为“买入”和“卖出”行为。